(草 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广西山东商会。(英文译名:SHAN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UANGXI,缩 写:SDCCGX)
第二条 广西山东商会是由在广西投资兴业的,不同所有制的山东企业自愿参加的全区非营利性服务、中介和协调性社会团体。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在桂山东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桂山东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自愿互助、共同发展的原则,促进鲁桂两省商品、资金、技术、物资和先进经营理念的交流,为促进鲁桂两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促进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杭州路5号恒川大酒店6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协助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好桥梁作用。
(二)开展鲁、桂两省的经济技术贸易交流,促进两地经济发展。
(三) 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信用山东”良好形象。
(五)参与和开展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全面打造“鲁商”品牌。
(六)加强联谊、广交朋友,为会员提供经济、技术、信息、生产、管理、融资、法律等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七)建立与国内外及港澳台商会、企业的联系,在引进资金、项目、技术上为会员牵线搭桥。
(八)组织开展各种专业培训,办好会刊,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经济实体。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广西山东商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在广西区内从事工商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山东企业。
(二)拥护本会章程。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遵守本会的各种规章制度。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享有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向本会反映意见和建议,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及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完成本会分配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若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违法乱纪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工作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六)表彰奖励优秀会员和先进工作者。
(七)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超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局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推选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常务理事若干人。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讨论制定工作目标、任务、工作方针、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七)审议并通过每年财务预算和年终决算。
(八)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十)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十一)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三)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四)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出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亦可根据情况临时召开;情况特殊的也可利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七条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为提高商会的日常办事效率,本会建立会长办公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需要时也可临时召开。办公会由会长或者常务副会长主持,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参加。主要研究不属常务理事会以上会议研究,但又比较重要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四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特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监事会的正副主任任期和需具备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正副主任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本会理事、秘书长、财务人员及其亲属不得任监事,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常务理事以上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讨论予以罢免。
(三)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开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疑和建议,并可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秘书长也可以由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经理事会选举通过,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最多可以连任两届。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并分管专项工作;常务副会长在会长不在广西时经会长授权履行会长职责。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企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1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服务,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经费开支按《广西山东企业商会会费缴纳和使用制度》执行,全年收支明细账应向理事会公布。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本会收支情况每年须向理事会汇报一次,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报后,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上级主管部门备案。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由具备资质的会计中介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网站的维护费用;
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的开支;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局审查同意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理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招商局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二○○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