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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山东商会会员管理制度
日期:2009/12/18 15:26:47   点击:3957
  为了加强商会的管理,提高商会会员单位的整体素质水平,增强商会在政府与民营企业的桥梁与沟通作用,特制定此制度。
 
第一章 会员准入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联谊会会员。单位会员:在桂的山东籍人士、山东在桂企业、祖籍在山东的相关人士凡符合本会入会条件,承认本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联谊会:广西各级政府部门的山东籍人士、相关部门的领导、社会名流和具有影响力的公众人物等,均可以被邀请参加本会联谊会,联谊会人士不交纳会费。
  第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所从事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实力,对推动本会的工作有一定的能力;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在三年内无不良的社会影响或未被工商行政及税务主管部门吊销过证照的;
  (五)在加入本会前没有参加过党和国家明令禁止或取缔的社团组织;
  (六)自觉遵守本会各项规章制度,自愿为本会热情服务,积极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的团结和声誉。
  第三条  申请单位必须为所填内容负责任或承诺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条  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经商会秘书处审核,经商会领导审批后,即为本商会正式会员,同时要为其建立档案,提供相关承诺服务;
  第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会各种活动权;获得本会各种服务的优先权;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有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六条  会员义务: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七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凡已退会的企业和个人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任何会员如用本会名义进行活动或开展工作,必须以文字形式向秘书处申报,经秘书长签字后方准进行,重大活动须经会长签字后方准进行,未经申报和批准的本会槪不认可,一切责任自负。 
  第九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劝诫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二章会员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条  所有入会单位及个人,必须提交入会书面申请并同时出具企业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资信证明;并盖章、签字确认,报送商会,经商会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商会领导批准后的会员即为本商会注册正式会员。
  第二条  正式会员身份确认后,必须进行建档备案,已备以后检查。
  第三条  会员登记时用《会员登记表》一式两份,一份商会备案,一份返回会员单位,以证实其会员的有效身份。
  第四条  会员申请完成后要填写《会员登记表》,其信息必须真实,并进行统一集中的记入《会员单位登记表》里,进行统一造册管理,以方便对会员在册数量和行业分布、在职人数、注册资本金及会员单位名称的简要信息的了解。
  第五条  申请加入会员的资格初审时要认真、客观、细心,以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会员入会,影响商会声誉和形象。
  第六条  会员登记信息二年一更新,以便商会能够了解到会员更新的信息。
  第七条  商会工作人员要对会员登记信息进行保密,未经会员同意,不得泄露会员的商业机密。
  第八条  商会对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退会的会员登记信息另建档管理一年。
 
第三章会员身份识别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会会员身份识别与监督管理,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  《商会会员身份识别制度》是商会对会员身份识别并进行管理的制度,只适应用于本届商会全体会员。
  第三条  商会对申请会员单位的相关企业审查后,批准其为本商会会员,并发放《会员证》以便对其会员身份进行识别。
  第四条  《山东商会会员证》使用须知:
  (一)《山东商会商会会员证》简称《会员证》;
  (二)本商会《会员证》只作为商会会员身份证明,不作它用;
  (三)如果会员未按《广西山东商会章程》的规定履行会员义务将取消其会员会籍,并收回其会员证;
  (四)商会任何会员不得用《会员证》身份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损害商会声誉的活动,否则将取消其会员会籍。
  (五)《会员证》的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过后,必须根据其是否继续为商会会员,若为商会会员,则继续保留其《会员证》使用权;     
  (六)《会员证》的设计版权及解释权归广西山东商会;
  (七)商会会员身份识别制度从会员领取到《会员证》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五条  《会员证》需补办的必须进行补办登记,补办《会员证》工本费自理。
  第七条  退会或取消会籍的会员不再办理《会员证》,并建立退会或取消会籍档案。
本制度自第一届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广西山东商会秘书处。 
                                      
 
                            广西山东商会
                           200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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