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自2013年4月3日起施行。批复指出,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但在实践中,出现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自行强制执行为辅的现象,这与人民法院居间裁判的身份不符。
现在随着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行政和司法的职能划分应该更加清晰,行政强制执行权应该回归行政机关。诸如违建非诉强拆等法律规定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该自行强制执行,不必再申请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