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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日期:2013/6/18   点击:1301
文章来源:广西工信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桂政办发〔2006〕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贸委《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1999]54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有关精神,为更好地解决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有序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法人、自然人等出资设立。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跨省区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需经自治区工信委转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并按《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推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交流工作。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严格程序、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三十日内),应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要求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和有关财务报表等。

    (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民政、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自治区财政要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用于补助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增加风险准备金,或用于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

    (二)自治区重点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办法由自治区工信委商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制定。

    (三)对我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我区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对企业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提供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等;国土、建设和房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应依法提供被担保企业的有关纳税情况;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委托金融机构在被担保企业的授权下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自治区工信委负责,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司法、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其中,自治区工信委负责指导、协调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推荐担保机构参加全国试点工作;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和金融等部门配合自治区工信委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公安、司法、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作用,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广西银监局要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实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三)各有关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关于“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的规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共同促进我区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二〇〇六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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