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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3/6/17   点击:1242
文章来源:广西工信委政策法规研究室

桂政办发〔2006〕7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工信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六年五月十日)


    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把园区培育成为我区新的经济增长点,充分发挥园区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现就加快我区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科学规划,高标准建设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将园区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开发一片,建成一片,收益一片,滚动发展”的建设原则,坚持高起点、高标准,科学制定园区发展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重视功能开发,布局合理,定位准确;充分发挥区位、资源、产业、人文、政策等优势,突出园区特色。

    二、严格两级审批制,杜绝违规操作

    依据园区的设立实行国务院审批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两级审批制度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工业园区、盲目扩大规模的现象,促进园区规范、协调发展。

    (一)设立园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较好的区位优势和经济社会环境,具有较强的吸引力和辐射力。

    2.有较好的能源、交通、供水、通讯以及其它基础条件。

    3.所依托的城市或城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工业发展基础,本身是一定区域的经济中心和工业中心或具备成为区域经济中心和工业中心的潜力,有较突出的主导产业和高起点项目,有一定数量的配套资金作保证。

    4.区域范围和四至界限明确,符合所在城市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申请设立园区,应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保护规划,按照“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要求,对园区的选址和占地面积、发展方向、建设项目、资金需求量及其来源、市场趋势、综合效益等进行认真研究,制订园区经济发展规划,并进行充分论证。

    (三)新设立园区的审批,由所在地级市人民政府提出设立申请报告,并附园区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有关申报文件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四)现有园区的扩区、区位改变、升级的审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加强宏观管理,明确各级职责

    自治区工信委负责全区园区的协调工作,各园区的综合协调工作由园区所在地的的各级工信委(经贸局)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其它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园区的有关工作进行指导。

    四、强化属地管理、建设、运营职能,促进园区快速发展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切实承担起对园区建设、发展、运营等事务的管理职能:

    (一)指导园区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园区总体规划,并对总体规划进行审核。

    (二)具体负责园区的管理开发、建设、运营工作,承担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责任;

    (三)建立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明确责任,加强对园区建设工作的协调指导,并纳入本级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指标;

    (四)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制订本地扶持和促进园区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支持园区建设;

    (五)加大对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投入力度,并引导社会资金,推进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园区的吸引力和产业聚集能力;

    (六)加强对园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协调、督查和考核,引进更多的项目入园建设,促进园区快速发展;

    (七)协调解决园区开发、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八)组织协调本地各职能部门,支持配合园区管理机构工作,保证其高效率、低成本履行管理职能。

    五、明晰管理职能,落实岗位职责

    (一)各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代表所在地人民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管理和服务的机构。

    (二)管委会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1.根据园区总体规划编制详细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制定园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3.审核园区内的投资项目,并按照规定权限核准或备案;

    4.负责园区内招商引资工作;

    5.负责园区内土地的统一开发;

    6.规划、建设、管理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

    7.负责园区国有资产的运营管理工作;

    8.协调园区的财政、建设规划、劳动、人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工作;

    9.管理园区的进出口业务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园区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合同、章程的审批依法办理园区的涉外事务;

    10.对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协调、管理和服务;

    11.协调有关部门设在工业园区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12.负责定期向当地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协调小组及园区综合协调部门汇报园区建设和发展情况。

    13.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权。

    六、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提高对外开放水平

    各园区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区位和功能优势,创新招商引资的策略和方式,精心策划招商引资的重点;要根据园区产业发展方向,研究可行项目,引进关联度高、辐射力大、带动性强的龙头型大项目;要立足现有产业基础,通过利用落户的大项目,积极推进增资扩产和产业链招商,拉长产业链,形成项目集群。

    七、突出产业优势,严格项目入园

    园区要优先安排工艺技术先进、耗能低、污染小、效益高的项目。对申请入园的企业严格把关,不得兴办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禁止或限制发展的项目(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在此列)。园区内原有的企业,也要按照科学的发展方向进行调整、完善、提高,突出优势产业。

    八、重点扶持、重点建设、形成突破

    经国务院和自治区分别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对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重点项目给予大力支持,优先安排项目所需资金。园区所在地市、县两级政府,也要安排一定的园区建设发展扶持资金,用于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今后园区内的土地收益全部留在园区内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土地开发。园区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除了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由自治区集中使用,大部分用于园区的土地开发和整理。

    九、优化外部环境,提供良好服务

    自治区有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本着积极、务实、负责的工作态度,通过委托、下放权限等办法,理顺关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确保管委会在规划、项目备案和核准、环境保护等方面经济管理权限的落实,保证国家和自治区赋予园区各项政策的落实,为园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十、加强动态管理,建立健全统计测评机制

    各园区要建立健全园区建设与发展情况统计制度,充实统计力量,完善园区统计指标体系;严格执行工业园区各项指标体系报表报送制度,按时逐级上报至自治区统计局和自治区工信委。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园区工作的督促、检查。对开发建设成绩显著的给予奖励,对开发建设进展缓慢的进行整顿,经整顿无明显成效、开发建设不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撤销。属国家级的园区,报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撤销。各园区发展情况将作为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当地人民政府工作情况考核的指标之一,具体考核奖惩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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